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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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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三江”案受害群众的回信

 

各位受害群众:

你们好!

首先对于你们因“金三江”案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表示深切的同情,也感谢你们对湾里区委、区政府的信任,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领导同志的指示,依法依规协助你们妥善处理此案。现就你们通过来信提出的几个问题做如下回复:

一、“金三江”案件涉及面广,人员非常多,“金三江”集团在各地设立了不同的服务板块,包括养老、度假、俱乐部、旅游、生活超市等诸多服务内容,会员所购的会员卡都可以享受服务事项,以上服务内容由各地不同的公司负责运营和提供服务,天地自然养生庄园仅仅是“金三江”集团下属服务板块之一,因此“金三江”案并不是等同于信中所说的发生在湾里辖区内的案件。

二、太平镇人民政府“占有并控制了庄园既成事实地拥有了庄园法律责任主体身份”的说法不妥。案发后,湾里区区委、区政府为维护稳定,按照省、市相关会议要求,帮助受害群众解决迫在眉睫的困难而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湾里区已督促太平镇人民政府做好山庄监督管理、维持运营并垫付所需资金。太平镇人民政府现履行的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并不是既成事实成为了“庄园法律责任主体”,庄园的所有权目前没有转移,仍属嫌疑人及其公司所有。太平镇人民政府为维持庄园的基本运转,保护受害群众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属政府垫资,不是政府出资,更不能将政府当前履行庄园运营监管等同于履行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待相关嫌疑人到案后,依法判决及资产处置时,在优先保障会员赔偿后政府还要依法对所有垫资进行清算、追偿。

三、政府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不是涉案合同的主体。受害群众与嫌疑人及其企业签订合同后,即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与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退款主体为嫌疑人公司而不是政府。政府没有和各受害群众签订有关合同,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所以,受害群众的退款及追偿的要求,还须等到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对嫌疑人及其公司进行依法主张。

四、各级领导的指示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案发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本着关心受害群众,从政府层面尽可能帮助受害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但对该案的处置不能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是该案涉及刑事犯罪,更加强调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维权小组在做好与受害群众信息传达时,应该客观公正的将政府依法对案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公布,不能片面理解。

五、有关信中提到的李世玉同志不妥表态的事宜。自从与部分代表组成的维权小组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以来,以李世玉同志为组长的湾里区处置“金三江”案工作领导小组一直在帮助受害群众解决部分问题,包括在庄园的维持运营、内部设施管理维修、庄园二号楼、四号楼的消防整改及与相关部门、办案机构的沟通对接、信息传达和资产盘活等方方面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这些工作湾里区还将一如既往,履行好应尽的职责。但是由于维权小组在代表广大会员维权中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和纠纷,并逐步形成了另一个维权小组(维权二组),湾里区曾多次组织协调、调和两个组维权代表的不同意见,希望双方之间相互融合、共同维权,但从现状看效果不理想,因此才出现两个维权组不同的意见和主张,产生了严重分歧的局面。为弥合不同意见,李世玉同志专门于12月1日利用休息时间召集各组代表进行沟通、协调,当时维权一组的同志坚持认定他们的维权组是7月9日市领导接访时认可的代表组织,仍然排斥维权二组,李世玉同志当时严肃认真指出,原来的维权组在现有情况下代表性不够,其他会员非议很多,建议采取“多组合一”的方式,把所有会员的意见都吸收进来,形成共同意见,团结一致、依法维权,并请各位会员充分商议后再定。所以说现阶段你们的“维权小组”并不能代表所有“金三江”案会员的说法并无不当,“过了时的东西”的说法只是少数会员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并有可能对部分会员产生误解和误导。目前,湾里区仍然希望两个维权组能够保持理性,相互融合,共同合作,真正代表所有受害群众合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各位受害群众,湾里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你们的困难,想方设法协助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欢迎你们积极向我们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信息互动,理性维权,积极配合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尽快将嫌疑人缉拿归案,并启动相关民事法律程序,最大化地挽回损失。

 

 

                       湾里区处置“金三江”案

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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