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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一位资深律师的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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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一位资深律师的文章(摘要)
    三、『畸形的社会现象产生』—『坐牢变成致富项目』,将明明是集资诈骗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着巨大的差别。定性集资诈骗就会重重打击罪犯并保护受害老百姓。而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百姓则不但得不到保护还要受到打击。令人难以置信的奇怪现象是,犯罪分子表面上受到惩罚而实质上却得到保护。这大概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之一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轻罪,坐不了几年牢就可以出来,而所欠下的钱也就一笔勾销了。犯罪分子利用这法律上的漏洞大做文章。先将大量脏款藏匿到安全的地方,然后再轻松愉快地去坐牢。出牢后就合法地成为富翁。假如一罪犯先藏匿好一千万元,再去坐五年牢。出牢后就合法拥有一千万元。相当于每坐一年牢可获纯利两百万元。这是多么惬意而又划得来的坐牢呀。坐牢竟可大发横财。这样的坐牢恐怕很多人都愿意干。由此可见,这法律制定得实在是荒唐至极!这法律哪里是在打击犯罪,明明是在鼓励犯罪。    四、为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提供法律依据。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受害人不与保护,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变得随意。既可不必认真查账,更可不必费力追赃了。好办的事就办,有难度的事就拖着办或干脆不办。谁叫你们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呢?你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没必要在你们身上下大功夫。钱,能追回多少就算多少。追不回来该你们倒霉。即使办案中发现有官员的贪腐线索,也懒得去仔细追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还可以乘机浑水摸鱼。反正案情的内幕是不让你们参与人知道的。可怜啊,众多平民老百姓被这一定性就更加受害。而执法人员根据这一法律就可以随意办案了。……《转发一位资深律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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